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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702号

张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702号原告张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晓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雨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