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梅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黛颐兰质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德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明,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坤杰,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梅玲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黛颐兰质化妆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2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梅玲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上诉人张梅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崔 峨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蒙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