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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288号

田德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德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88号罪犯田德前,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1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德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田德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德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11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德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德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七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俏颜

审 判 员  苏文华

代理

审判员  苏振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