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刚,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孙启光,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正刚与被执行人孙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正刚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胶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延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