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坦民五初字第124号

中山市环洲壹号酒店有限公司与黄嘉华、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环洲壹号酒店有限公司,黄嘉华,罗平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五初字第124号

原告:中山市环洲壹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永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江,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嘉华,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2658。

委托代理人:王萍,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平,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277。

原告中山市环洲壹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洲壹号酒店)诉被告黄嘉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追加罗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由

审判员谭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洲壹号酒店委托代理人沈江,被告黄嘉华委托代理人王萍、被告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洲壹号酒店诉称:2015年4月原告与珠海大地墙纸店、罗平签订墙面贴装饰纸施工协议书,将贴墙纸工程承包给珠海大地墙纸店罗平施工。合同签订后,罗平雇佣若干工人进行施工,工程于2015年9月份完工,尚未验收结算。原告已向罗平支付了工程款20000元。2015年10月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工资。原告与珠海大地墙纸店、罗平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应当由原告与珠海大地墙纸店、罗平之间依据合同法解决,与工人无关。原告与工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原告没有向工人支付工资的义务。工人与珠海大地墙纸店、罗平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工资如何约定,工作时间如何原告均不知情。如工人主张的雇佣关系,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真实存在,应向珠海大地墙纸店、罗平主张权利,与原告无关。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黄嘉华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工资6445元。原告环洲壹号酒店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2.装修工程合同;3.施工协议;4.支付凭证及收据;5.购货合同。

被告黄嘉华辩称:

一、仲裁时原告承认尚未与罗平进行工程结算,工程款尚未全额支付,依此可知,原告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罗平经仲裁查明,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发包方应该承担支付的责任。该观点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原告承担责任的依据充分;

二、关于被告的工资标准,因为原告与罗平是承包关系,其应对罗平聘请的这些工人的工资有所了解,如果已经进行了工程验收结算,那么其就会明确知道工人工资,因此工人工资举证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在仲裁时,我方按450元计算,得到了罗平的认可,在原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时候应采纳该标准,但是仲裁委却根据行业工资的中间价位来认定原告的工资标准。而该行业的中间价位远远低于被告所主张的450元一天,但是为了尽快了结诉讼,得到劳动报酬,我们愿意按仲裁的中间价位来追索原告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数额。被告在本案中不要求罗平承担责任,只要求原告支付工资。被告黄嘉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罗平辩称:我也是原告的员工之一,我当时是和另外一个工人一起签订合同的,因为我是施工方负责人,负责施工,这个工人把他的那一份合同转给我,我继续承包,继续做。在我的施工承包期间,原告支付了一笔20000元的材料款给我,之后没有再支付过任何费用。本案工人是跟我一起做事的,按该行业的规矩来说,他们的工资应该由我开。但我也是从原告处拿了工资之后才支付工人,召集做事是由我来召集的。因为原告未支付钱给我,所以我至今也未支付过工资给工人。目前行业内的工资很少有每个月3000多元的,仲裁中认定的平均工资偏低。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黄嘉华相同。被告罗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环洲壹号酒店与珠海大地墙纸店签订墙面贴装饰纸施工协议书,约定环洲壹号酒店将墙面贴装饰墙纸工程发包给罗平。罗平在施工责任方、施工责任人处签名。庭审时,罗平确认珠海大地墙纸店未领取营业执照。罗平聘请黄嘉华等人到工地工作。工作期间,罗平拖欠黄嘉华工资。为此,黄嘉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环洲壹号酒店支付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的工资。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4947号仲裁裁决,裁定环洲壹号酒店向黄嘉华支付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的工资6645元。环洲壹号酒店不服仲裁,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庭审中,黄嘉华、罗平同意仲裁确定的黄嘉华的工资为6645元。环洲壹号酒店确认工程已经完工,同意罗平尽快验收工程结算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环洲壹号酒店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黄嘉华的工资数额,也没有对仲裁认定的工资数额提出异议,而罗平、黄嘉华认可仲裁确定的黄嘉华的工资6645元,故本院确认黄嘉华尚未收取的工资为6645元。罗平聘请黄嘉华到工地工作,亦确认应当由其向黄嘉华支付工资,但黄嘉华不向罗平主张权利,故本院不予处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更依法向承包人追偿。”珠海大地墙纸店未领取营业执照,罗平作为实际负责人,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故其拖欠的工资应由发包方,即环洲壹号酒店先行垫付。环洲壹号酒店垫付黄嘉华工资后,有权向罗平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山市环洲壹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黄嘉华支付工资6645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环洲壹号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中山市环洲壹号酒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环洲壹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萌杨万红第6页共6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