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执221-1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坚与被执行人陈朝庆、蔡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坚,陈朝庆,蔡惠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坚。被执行人陈朝庆。被执行人蔡惠旭。申请执行人刘志坚与被执行人陈朝庆、蔡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朝庆、蔡惠旭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志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朝庆、蔡惠旭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0元、诉讼费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礼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