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李思乾。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李思乾于2016年农历7月30日前偿还李建华借款8000元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执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宁
审判员 郭 淼
审判员 徐智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