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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李思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华,李思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李思乾。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李思乾于2016年农历7月30日前偿还李建华借款8000元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执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宁

审判员 郭 淼

审判员 徐智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