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339号原告刘鹏,住址湖南省攸县大同。委托代理人吴群峰,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升,1988年1月27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华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府馨居群楼B15。法定代表人曾雄。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岳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鹏诉被告徐升、深圳市华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珊谦(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