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56号申请人王景国,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人李巧竹,女,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人陈建民,男,汉族,住东明县。系鲁RY99**号轿车司机、车主。申请人称:2016年02月16日16时30分许,陈建民驾驶鲁RY99**号轿车沿城关镇政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业路路口上工业路向南转弯时与沿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景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使两车损坏,王景国和乘坐电动自行车的李巧竹受伤。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6)第018号认定陈建国乘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景国、李巧竹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申请人王景国、李巧竹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建民所有的鲁RY99**号轿车,并提供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3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景国、李巧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建民所有的鲁RY99**号轿车于东明县交警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秋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