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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636号

张纪贤与张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纪贤,张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张纪贤,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路明,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张纪贤与被执行人张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执63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