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第17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喻某,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以已与被告喻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韩笑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晓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