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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第177号

王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第17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喻某,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以已与被告喻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韩笑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晓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