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86号

钟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钟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11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月12日25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在淘宝网的“tb68115416”网店,以45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共1200包某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后,除了供自己食用外,在6月2日、6月10日先后分别将其中的60包以每包5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在6月1日将其中的100包以每包4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乙。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钟某甲在“tb68115416’’网店,以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共1200包某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除了自己服用外,按原价提供给林某乙服用。6月17日钟某乙将其中的60包某以每包5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刘某于6月23日下午拿到奥亭后,直接在钟某甲住处服用。2015年6月23日17时许,区公安民警对钟某甲的住处澳头桥东居委会水塘面28号进行搜查,查获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0包等物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多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不知道这种行为是不是属于贩卖毒品,如果是贩卖毒品,则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钟某甲在淘宝网中的“tb68115416”网店,以45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共1200包某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后,除了供自己食用外,还于6月1日将100包以每包4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乙。于6月2日、6月10日,先后两次将60包以每包5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钟某甲在“tb68115416”网店,以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共1200包某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除了自己服用外,还按原价提供给林某乙服用。6月17日,钟某乙将其中的60包某以每包5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6月23日下午,刘某在钟某甲住处拿了3包某服用。2015年6月23日17时许,区公安民警对钟某甲的住处澳头桥东居委会水塘面28号进行搜查,查获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0包等物品。经鉴定,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含有可待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林某乙、刘某、吴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物品照片,QQ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现场尿液检测照片;现场材料;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多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违反了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0包,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雅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