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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再终字第00023号

许昌梅与张波、武晓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波,许昌梅,武晓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再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波,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梅,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卢伯和,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晓巍,职业不详。上诉人张波与被上诉人许昌梅、原审被告武晓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盱民监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盱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张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波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波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1元,由上诉人张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雨

审判员  姜国

审判员  李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