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慧强。被执行人陈建军。申请执行人常慧强与被执行人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常慧强依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23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35元,合计人民币10373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军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银行账户之中仅有微额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建军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之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3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俊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夏千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