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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82号

赵军与李先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赵军,李先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82号

原告:赵军。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先浪,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长春一区一街*幢**号*楼“风云航模”店铺。

原告赵军诉被告李先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军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萍

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

人民陪审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