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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调民初字第388号

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388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倪乐训,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常勇

审 判 员  孙 敏

人民陪审员  冯成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