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870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开元路与财兴街交汇处路东。法定代表人李延玲,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士林,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承涛,1980年1月7日岀生,居民。被告刘静,1987年11月24日岀生,居民。被告王海啸,1986年2月14日岀生,居民。被告周海峰,1980年9月6日岀生,居民。被告耿伟红,1984年10月5日岀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以上共计439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齐松涛
审 判 员 柴树栋
人民陪审员 刘灿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研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