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商务外环交叉口中国人保大厦。负责人李俊耀,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犯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乙。
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犯某丙、吴某、范某甲、范某乙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少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万才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朱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