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3360-1号

苗光伟与刘永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光伟,刘永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360-1号申请人苗光伟。被执行人刘永恒。申请执行人苗光伟与被执行人刘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苗光伟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寿民初字45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