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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46号

张雪锋与雷骏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雪锋,雷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6号

原告:张雪锋。

被告:雷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锋诉被告雷骏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雪锋负担。

审判员 程 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郎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