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6号
原告:张雪锋。
被告:雷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锋诉被告雷骏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雪锋负担。
审判员 程 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郎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雪锋与雷骏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6号
原告:张雪锋。
被告:雷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锋诉被告雷骏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雪锋负担。
审判员 程 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郎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