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第6199号
申请执行人:郎正益,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山门村祖处***号。
被执行人:姚文连。申请执行人郎正益与被执行人姚文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1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