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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6199号

郎正益与姚文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郎正益,姚文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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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第6199号

申请执行人:郎正益,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山门村祖处***号。

被执行人:姚文连。申请执行人郎正益与被执行人姚文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1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