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4民初134号

裴志芹与江苏华兴丝绒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裴志芹,江苏华兴丝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134号原告裴志芹。委托代理人钱军,射阳县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兴丝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新坍镇亿阳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贾泽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志芹与被告江苏华兴丝绒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志芹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志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裴志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文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