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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397号

刘基强与王群浩、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基强,王群浩,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97号

原告:刘基强。

委托代理人:郁超群。

被告:王群浩。

被告: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基强与被告王群浩、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基强撤回对被告王群浩、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基强负担。

审 判 员 胡飞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