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即执字第3282号申请执行人荣学强。被执行人赵典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荣学强与被执行人赵典农身体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349.8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即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