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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恢17号

杨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任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任某某给付房屋折价款4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杨某某、杨某、任某某总计应给付杨某某房屋折价款15万元;

二、杨某某在法院申请执行前,杨某某、杨某、任某某已经给付杨某某房屋折价款10万,下余房屋折价款5万元未付;

三、2015年2月3日杨某某申请法院执行,杨某某、杨某、任某某又给付杨某某3000元案件款,下余案件款47000未给付;

四、对下余案件款47000元杨某某表示只要求杨某某、杨某、任某某给付案件款35000元,剩余的案件款12000元予以放弃;

五、杨某某收到案件款35000元后,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杨某某、杨某、任某某总计给付杨某某房屋折价款15万元,就算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