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字第00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北正北路55号。负责人丁湘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强。原审被告陈涛。原审被告江雨科。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方强、原审被告陈涛、江雨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用,亦未申请司法援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文欢
代理
审判员 常晓华
代理
审判员 戴 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银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