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2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为索取高利贷,至本区海湾镇将被害人陆某某强行带至本市宝山区,并纠集陶祥(另案处理)、吴凯瑞(已判刑)等人将被害人陆某某看押在蓝波万宾馆,期间用脚对被害人进行踢打。次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等人驾车押送被害人至本区筹款,下午再押回宝山区,晚上则将被害人交于另一高利贷债主扣押。9日上午,被告人等人又将被害人押至本区,并在司法所由被害人之父出面谈妥答应还债,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才于下午4时许允许被害人离开。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及谅解书,同案犯陶祥、吴凯瑞及同案关系人姚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本院(2014)奉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索取债务为由而拘押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情节。犯罪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秀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