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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645号

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銮驾庄居委会与邹立业没收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銮驾庄居委会,邹立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64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銮驾庄居委会。

被执行人:邹立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銮驾庄居委会与被执行人邹立业没收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咱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一礼

审判员  黄德光

审判员  孙德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鞠增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