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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2336号

原告郁正涛与被告南京建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郁正涛,南京建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郁正涛,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建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2708室。法定代表人戴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正涛诉被告南京建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郁正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郁正涛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任俊虎

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魏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