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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185-2号

枣阳市宏伟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军波买卖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枣阳市宏伟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陈军波,柴利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宏伟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继辉,宏伟饲料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军波。第三人柴利蓉。本院(2009)枣阳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陈军波未履行给付宏伟饲料公司货款30734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柴利蓉、陈军波500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张军鹰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普光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