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宏伟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继辉,宏伟饲料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军波。第三人柴利蓉。本院(2009)枣阳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陈军波未履行给付宏伟饲料公司货款30734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柴利蓉、陈军波500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张军鹰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普光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