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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84-1号

无锡市宏驰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凯天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锡市宏驰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市凯天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宏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张友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发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娅,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凯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周明,总经理。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凯天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凯天商贸有限公司收入182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