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298号原告徐怀干,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国壮,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道林,居民。被告周超,居民。
原告徐怀干诉被告穆道林、周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怀干诉被告穆道林、周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怀干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穆道林、周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穆道林、周超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怀干撤回对被告穆道林、周超的起诉。
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