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11号
原告:马某,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李某,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庆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勤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