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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11号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11号

原告:马某,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李某,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庆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勤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