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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344号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44号原告黄某,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代理人徐俊标,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朝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