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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49号

罗科与李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科,李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49号申请执行人罗科。被执行人李玮。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2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科与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玮名下银行的存款29535.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占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红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