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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965号

李亚与沈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亚,沈兴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965号

原告:李亚。

被告:沈兴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诉被告沈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亚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林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