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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752号

施荣桂与蔡甲晶、周招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荣桂,蔡甲晶,周招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752号

原告:施荣桂。

被告:蔡甲晶。

被告:周招青。

原告施荣桂为与被告蔡甲晶、周招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荣桂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荣桂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荣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荣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赛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