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752号
原告:施荣桂。
被告:蔡甲晶。
被告:周招青。
原告施荣桂为与被告蔡甲晶、周招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荣桂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荣桂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荣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荣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赛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