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917号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汪美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丹,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元,由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詹立平
书 记 员 吴彬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