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光,男,汉族,暂住地惠州市惠城。被执行人严志强,男,汉族,暂住地惠州市。被执行人严国光,男,汉族,暂住地惠州市。关于李永光申请执行严国光、严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严国光、严志强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永光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永光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国光、严志强的银行存款共100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伟永
审 判 员 黄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