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02执758号

李永光与严志强、严国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光,严志强,严国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光,男,汉族,暂住地惠州市惠城。被执行人严志强,男,汉族,暂住地惠州市。被执行人严国光,男,汉族,暂住地惠州市。关于李永光申请执行严国光、严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严国光、严志强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永光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永光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国光、严志强的银行存款共100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伟永

审 判 员  黄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