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林增丰。委托代理人胡海珍、金亮。被执行人梅永开(。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食药监行罚(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确定的被执行人梅永开履行缴纳罚款2500元义务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由
代理
审判员郑璐郴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永)食药监行罚(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决定:
一、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二、罚款2500元。2015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永)食药监行罚(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即罚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郑璐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