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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297号

梁某甲与梁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297号原告梁某甲,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梁殊林,女,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梁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8750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范旭明

代理

审判员  赵 欣

代理

审判员  梁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