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81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
法定代表人:李银中,任主任。
被执行人:王辉。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征字(2015)第20239号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使用国有土地9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发(2001)15号、豫财综(2001)79号、邓州市人民政府(2006)24号文件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缴国有土地收益租金1800元。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征收决定,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邓征字(2015)第20239号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作出的邓征字(2015)第20239号邓州市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代理
审判员 王道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银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