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697号原告杨某某,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江某某,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富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