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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323号

杨志清与蒲燕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志清,蒲燕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23号原告杨志清。被告蒲燕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清与被告蒲燕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清负担。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