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23号原告杨志清。被告蒲燕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清与被告蒲燕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清负担。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彦玲 微信公众号“”
杨志清与蒲燕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23号原告杨志清。被告蒲燕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清与被告蒲燕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清负担。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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