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中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1997年7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人,住易门县龙泉街道。法定代理人李国强、王兰英,系李林的父母。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欧平荣,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人,农民,住易门县龙泉街道。现在玉溪监狱服刑。李林与欧平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由欧平荣赔偿李林医疗费9178.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误工费950元、护理费950元、营养费190元、鉴定费700元的70%,即8773.71元。因欧平荣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5月30日李林申请我院强制执行,2015年6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欧平荣名下有一辆小轿车,但是在案发后被其卖至昆明二手车交易市场,现无法追查到该车辆,除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中法执字第1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雯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