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377号原告吕向荣。委托代理人陈献华、楼雪梦(实习),。被告朱革明。被告陈佩佩。被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工业区城北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陈佩佩。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向荣诉被告朱革明、陈佩佩、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向荣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47436元,由原告吕向荣负担。
审 判 长 舒 怡
人民陪审员 黄 瑾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