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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8377号

吕向荣与朱革明、陈佩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向荣,朱革明,陈佩佩,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377号原告吕向荣。委托代理人陈献华、楼雪梦(实习),。被告朱革明。被告陈佩佩。被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工业区城北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陈佩佩。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向荣诉被告朱革明、陈佩佩、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向荣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47436元,由原告吕向荣负担。

审 判 长 舒 怡

人民陪审员 黄 瑾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