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府前街青云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赵万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茂恩。原审被告赵万芝。原审被告青岛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27号。
上诉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被告青岛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应由青岛市市北区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两被告赵万芝、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新泰市,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新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惠东
审判员 唐 娜
审判员 邢晗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