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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辖终34号

公茂恩与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赵万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公茂恩,赵万芝,青岛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府前街青云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赵万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茂恩。原审被告赵万芝。原审被告青岛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27号。

上诉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被告青岛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应由青岛市市北区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两被告赵万芝、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新泰市,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新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惠东

审判员  唐 娜

审判员  邢晗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