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207号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正坚。
委托代理人:郑达云、黄淑仪,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湘辉,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合区,公民身份号码×××0326。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湘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青花
审 判 员 吴立和
人民陪审员 梁加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伟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