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345号
原告:崔磊,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牛传学,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宋振超,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张涛,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磊诉被告牛传学、被告宋振超、被告张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原告崔磊负担。
审判员 于 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灵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