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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2345号

崔磊与牛传学、宋振超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磊,牛传学,宋振超,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345号

原告:崔磊,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牛传学,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宋振超,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张涛,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磊诉被告牛传学、被告宋振超、被告张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原告崔磊负担。

审判员 于 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灵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