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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民初74号

益阳市浏阳河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刘益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益阳市浏阳河大酒店有限公司,刘益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74号原告益阳市浏阳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法定代表人夏振宇,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伟中,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益辉,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浏阳河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益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浏阳河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浏阳河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益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益阳市浏阳河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龚浩奇 搜索“”